青岛科技大学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保学校食品卫生与安全,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和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5]431号)及学校《关于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青化字[2002]25号)等文件精神,现制订我校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落实相关管理工作责任,预防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青岛科技大学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校内所有餐厅及食品加工和销售的场所。经营、加工和销售食品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要保证其经营、加工和销售场所的环境卫生、流程布局、加工设施、用具消毒及从业人员培训等,都必须符合上级卫生监管部门的要求。另外,成品包装食品必须由正规批发部门进货,食堂的粮、肉、油、蛋、禽类等主要副食品和蔬菜都要通过阳光采购的形式购买;严禁销售过期和变质食品,以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条学校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按与各部门签订的食品卫生与安全责任书的要求加强管理。
第四条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后勤管理处要根据学校的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的管理,要认真履行对学校后勤生活服务中心所属经营范围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负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后勤生活服务中心要根据目标管理的指标要求,对所属的饮食服务中心、餐饮服务中心、商贸中心、幼儿园和其它涉及食品经营场所及人员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五条中韩后勤服务处对所属经营场所的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负责。后勤管理处要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与中韩经济发展中心签订的“有关协定”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对南苑餐厅和中韩后勤服务处超市的食品卫生与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除了学校主要领导对学校的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外,后勤管理处要对食品卫生与安全工作负有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学校生活服务中心、中韩后勤服务处对所属工作负管理责任;饮食服务中心、餐饮服务中心、商贸中心、幼儿园的主任对所属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直接责任人对直接造成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的行为负责。如果相关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与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将按规定逐级追究各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本规定所指食品安全事故,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关于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青化字[2002]25号)在学校发生的包括食物中毒和其它相类似的中毒事故(以下称为食品中毒事故)。
第七条本规定中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特大食品中毒事故;重大食品中毒事故;严重食品中毒事故;一般食品中毒事故。
(一)特大食品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症状很重且多数住院治疗,或有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重大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以下、30人以上,症状较重,且有部分中毒人员住院治疗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严重食物中毒事件,是指一次中毒29人以下,10人以上、症状明显且中毒人员住院治疗的食物中毒事故;
(四)一般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人以下、症状明显且个别人员住院治疗,或10人以上症状较轻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八条责任追究按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对造成中毒事故发生的人员要根据中毒事故情况及责任分工,从食品采购、储存、生产加工到出售的各个环节层层追究责任。追究的形式为:
1.行政处分:根据情节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2.纪律处分:根据责任人的人员编制性质给予处理。事业编制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等处分。其他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管理规定处分。
3.经济处罚:学校生活服务中心所属餐厅、网点等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视情况由学校对其进行从1000元到1.5万元之间的经济处罚,直至根据情况解除承包合同,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以上的,原则上要解除承包合同。中韩后勤服务处要根据合同相关条款会同后勤管理处商定提出处理意见。
4.法律责任:发生特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其行为或情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