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确保校园消防安全,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和《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进入校园内的所有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控烟各项工作。
第三条 学校所有建筑物内均为禁烟区。禁烟区内,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相关控烟规定,服从场所管理单位的控烟管理。倡导在室外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内不吸烟。
第四条 利用校园广播、网站、宣传栏等媒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让师生员工深入了解吸烟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形成广大师生员工自觉戒烟、促进健康的普遍共识,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第五条 校园内所有商业网点限制销售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六条 各学院(部)、高密校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教职员工以身作则,提高戒烟自觉性,做到校园内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发现学生吸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劝阻。
第七条 学生处、团委、研究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学生的控烟主题教育活动,并制定相关措施,督导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控烟规定。
第八条 学校办公室、工会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公区域、室内场所控烟情况进行巡查。保卫处、后勤处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控烟宣传教育和督查工作。
第九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总结控烟工作开展情况,对控烟工作不力的单位,要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